7月1日早上約7時半,鄭姓女途人由大埔翠屏花園,橫過馬路到昌運中心時,突然感到左腳腳趾公位劇痛,快步橫過馬路後發現左腳腳趾公被一支竹籤從上至下插穿,竹籤貫穿整隻拖鞋及左腳腳趾公,穿鞋底而出。事主報警後由救護車送院,入院後打麻醉針再拔走竹籤。
竹籤插入的角度從上至下,穿透的力量極強,貫穿整隻拖鞋及腳趾,事主估計並非意外,極可能是狂徒所為,以竹籤弩從高處射出竹籤。如果竹籤射中身體其他部位,亦恐有性命之虞。惟警方事後表示,狂徒所為是事主個人惴惻,未就事件翻查現場附近閉路電視紀錄調查。
牙籤弩去年在中國大陸曾經以玩具名義在市面出售,大小和手掌相約,可將牙籤甚至鋼針等尖銳物件放置中間,再如弓箭般發射,便可輕易射穿硬物或人體,威力驚人。
內地去年開始興起一種名為「牙籤弩」的新玩具,約手掌般大小,只要將鋼針或是牙籤放置中間,即可如弓箭般發射,威力驚人,可以輕易射穿硬物,相信曾經流入香港及澳門,牙籤弩安全問題其後經中國中央電視台等報道,公安介入追查後,深圳巿全面禁售牙籤弩,澳門亦將牙籤弩列為武器。香港方面,警方表示,在公眾地方管有「牙籤弩」會觸犯《公安條例》第33條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」,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判監3年。管有牙籤弩,意圖作非法用途則會觸犯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17條「管有攻擊性武器,並有所意圖」,最高刑罰為判監2年或罰款5000元。
